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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14期:简析医疗机构的转诊义务

发布日期:2024-04-25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个体诊所对患者转院处置方法欠妥,延误了患者转院诊疗时间,对患者诊疗中存在过错。医院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申请会诊并及时转诊,抢救治疗措施不到位,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机构转诊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在转诊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是介定医疗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完善管理的参考依据。对于医疗机构的转诊的相关问题,我们简析如下:

01转诊义务的来源

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

当患者抵达医院时,基于首诊负责制,患者即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对患者承担诊疗义务,在医院评估患者病情超越医院的能力范围时,医院应将患者转院至有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医院转院义务的来源是法定的,部分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02转诊应注意事项

1.病情评估

病情评估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否应该转?通过对病患的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病情严重程度、危急程度、本院技术条件、设备受限无法满足救治需要以及转诊的危险程度,利大于弊的就应转。

二是能否转诊?如果病患病情十分危重,转诊风险太大或转诊意义不大,甚至转诊途中极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就必须充分告知病患及家属,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诊。

针对患者家属在院方说明患者病情不适宜转诊情况下仍要求转诊时,院方应当做到清晰易懂地向病患家属交代沟通,若病患家属仍要求转诊,应告知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且必须签署“危重病人转诊知情同意书”。

2.风险告知

履行风险告知是医务人员法定义务,不做或做的不到位就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经过患方及其家属的书面签字同意,医方转诊的实施才合法。对于必须“转诊”的危重患者尤其必要而且重要。

一般风险较小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就可以只口头告知,但必须记录在案。

对于风险很大确需转院的病患,医方应当以通俗的语言让病患家属充分了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预期结果、治疗风险、转诊理由、注意事项以及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等,以便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与费用准备,并拟定“危重患者转运知情同意书”请患者或其家属签署。

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充分说明下和患方充分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3.转诊准备

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诊的护送人员,所派人员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执业证书,要有医疗急救经验。司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有效驾照。

如果是住院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本院的病历摘要,急诊患者要携带急诊抢救病历,同时要携带转诊记录单,把途中监测、抢救、用药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还要携带危重患者转诊交接记录,与转入机构交接用。

在转诊启动前必须与拟转入医院联系,使得转入医院有准备,给生命建立起一条绿色通道。

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该的作为便是医疗机构义务的来源,医疗机构只有遵从相关规定完善履行相关责任,才能规避转诊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03转出方医院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好患者入院后的充分、必要的急救措施。

不管医院对于就诊的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否超出该医院的诊疗范围,均应对患者履行基本的救治义务,特别是危重症患者尤其应及时进行诊治。医院不得因患者的疾病超出诊疗范围、诊治能力而拒绝首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基本的急救。对于患者的病情超出医院医疗设备所能诊疗范围及医疗技术水平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在提供必要急救设备的前提下及时将患者转运至具备相应诊疗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

2.及时、准确、充分书写病历资料。

首先,病历资料作为医疗纠纷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材料,对于产生医疗纠纷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法院认定事实等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诊医院参与患者治疗的每一个医生均应及时、准确、充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患者病情变化情况规范书写病历资料。

其次,为保障患者在后续治疗中参考已经书写的病历材料,医生应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用药情况、临床表现等进行准确记录。同时也为避免给本人及本人所在医院带来纠纷,建议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将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手术知情同意书、转诊风险告知等以病历方式书写保存,必要情况下可采取录音录像方式留存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风险告知的相关证据。最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坚决杜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如果涉及需要对病历进行修改的,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采取标准的修改方式进行修改并保存好修改申请记录,避免在后续纠纷中将常规的修改被认定为篡改从而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3.对患者病情应充分评估,对于是否达到转诊指标严格合理把握并做好告知证据留存。

患者是否需要转诊,需要结合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患者自身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受转诊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转入医院是否具备接收治疗条件等综合考虑。转出医院在转诊前应谨慎考虑该患者从病情及本院治疗技术来看是否具有转诊必要、该患者身体状况及病情可能发生的变化及转诊过程中无必要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情况下能否承受转诊风险。转出医院负有通过对患者的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病情严重危急程度、本院技术条件以及转诊的危险程度,就转诊的利与弊进行权衡并明确、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的法律义务。在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基础上,保障患方知情权基础上由患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如果出现患者病情危重、转诊风险太大或转诊对于患者诊疗意义不大,甚至转诊途中极有可能出现意外或者病情急剧变化等情况的,转出医院应提前充分告知(口头+书面方式)患者及家属,如患者及家属决定转诊的,则转出医院应征得其(尽量征得患者本人及其全部陪同的近亲属)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诊。如出现患者具有转诊必要,但是患方因治疗费用、离家较远、无人照顾等自身原因拒绝转诊的,则医方应就其疑惑进行充分解释,尽量从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为目标进行充分、多次明确说明。若患方仍不同意转诊的,医方在继续保持必要治疗义务的同时,应注意在病历上明确载明患者若不能及时转诊对其病情可能造成的恶化风险、注意事项等,并在病历上明确载明医方已经于哪一日(如涉及多次告知可完整填写告知日期)告知患方病情危重需转诊,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等字样,同时让患方在病历上的该部分告知内容下签署“已清楚知悉并完全理解患者病情及风险,经充分考虑不同意转诊,责任及风险自行承担”等承诺字样并在该处签字、捺印留存。若患方不同意就上述内容承诺并签字,则医方应在反复告知时注意以录音录像方式保留告知证据。如果转出方未充分将患者病情予以充分详细告知且向患方告知转诊并保存好证据的,则医院可能在后续医疗纠纷中被认定为未充分告知患者家属导致家属重视不够未能及时转诊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患者确有必要转诊且属于危急重症的,应尽量安排或者提供资质的机构提供具有救护功能的车辆及必要的医护人员陪同转运,避免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出现危急状况无法及时救治。

5.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沟通病情,协助患方准备相关病历资料。

在转诊前,护送人员必须要先了解病情,填写转诊病历摘要及提供各种检查报告资料,准备好所需物品和药品,同时还要与转诊医院联系好,让转入医院有充分准备,为抢救患者生命赢得宝贵时间,绝对不能出现只管将患者送到了转诊医院就算完成任务的现象。

04转入方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及时收入患者,在医疗水平范围内尽最大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

2.对患者转入前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如遇疑问,应主动和转出医院进行联系,避免贻误病情;

3.做好病历书写工作,将患者转入前的病情如实、完整、准确的书写,对患者病情治疗措施、病情变化情况等进行及时记录,避免因转出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或者患者本身病情变化导致后续诊疗无效或恶化等非转入医院原因而被认定为具有医疗损害行为;

4.若发现本院的医疗设备及医疗技术水平仍无法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的,也应按照上述转出方的注意事项向患方进行充分的转诊告知并协助转院。

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综合评估患者病情的情况下,予以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并征得同意后再行转诊,认真履行好转诊相关义务,是医疗机构完善自我管理、担负社会使命的重要一环,也是规避医患纠纷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