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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5期:事业单位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选择承租人可否适用政府采购程序?

发布日期:2024-04-24

问:事业单位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选择承租人可以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吗?

答: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出租不符合前述“采购”的定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问: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拒绝上交手机,仅把手机静音或开飞行模式,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问: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以采用非标方式采购,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