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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6期:政府采购代理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7-24

01问: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除工程项目外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2. 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 保证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由供应商自主选择,不得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

4. 投标(响应)保证金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应规定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情形。项目终止的,应当自项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在最后报价前退出谈判或磋商的供应商应当退还其响应保证金。

6. 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7. 目前四川省政府采购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


02问: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支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或转嫁负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3.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为: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含评审专家回避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4.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5.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违规停止评审的。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 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03问:政府采购代理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代理费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 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应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3.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公开项目代理费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注意相关信息应当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