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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59期 | 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后,毒品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出现“八连降”,毒情总体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

发布日期:2024-07-01

【热点关注-国际禁毒日专题】

1.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四川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剑指新型毒品犯罪、麻精药品滥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1.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最高法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5件

2.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5件

3.公安部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热点关注-国际禁毒日专题】

1.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四川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选一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

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白某日、黄某彬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于某涛、贾某文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笑气”,对涉案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处罚。

二、202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3340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49603人,同比分别下降10.41%和11.7%。毒品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自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后已出现“八连降”,毒情总体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2024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1299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18262人。

(二)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972人,重刑率达22.12%,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4个百分点。

(三)2024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125人,重刑率达17.1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0个百分点。

 

2.剑指新型毒品犯罪、麻精药品滥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5日,最高检召开“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以来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一、检察机关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批捕毒品犯罪6.1万余人

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6.1万余人,同比下降14%;起诉毒品犯罪6.5万余人,同比下降33%。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近年来毒品犯罪数量总体呈现下降态势,国家禁毒工作成效显著。

二、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寄递毒品犯罪2100余人

针对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犯罪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寄递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寄递毒品犯罪2100余人。

三、加强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4900余件;监督立案2800余件3000余人;纠正漏捕1700余人,纠正后起诉1300余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60余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400余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100余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50余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4100余件。

四、强化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等问题

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二审和再审抗诉590余件,已改判200余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对100余人改判加重了刑罚,对20余人改判减轻了刑罚。

五、针对毒品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毒品犯罪呈现四个特点:

1.“网络+寄递”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形式;2.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3.涉麻精药品犯罪问题日渐突出;4.青少年群体涉毒危害大。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3.完善办案规范、提升业务能力;4.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六、全国检察机关一年来起诉涉毒洗钱犯罪1025件1212人

涉毒资产查处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内容,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毒洗钱犯罪1025件1212人,起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47件67人,对毒品犯罪中的涉毒资产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重要动态】

1.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最高法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5件

2024年6月26日,为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件刑事案件,罪名均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5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2.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5件

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持续保持惩治网络传销犯罪高压态势,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五件,涉及罪行均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次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聚焦网络传销犯罪新形态、新形式,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在互联网跨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的影响下,网络传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新媒体为依托,呈现出犯罪路径由“线下拓展”向“线上线下聚合”,犯罪对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实体商品”向“虚拟商品”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透过表象,依据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发展下线等典型特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以投资获取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各被告人、被告单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的骨干成员,坚持“刑”“罚”并举予以严惩。在案例一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张某作为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亿元,依法严惩的同时做实“打财断血”,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传销犯罪人员的主客观情节,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对层级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在案例二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被告单位同时存在正常经营和传销活动,一些入职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参与其中,鉴于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缓刑,充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

三、注重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释法说理,着力提升群众传销辨识能力

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多点散发,更具隐蔽性、迷惑性,使得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时难以识破组织者的骗局。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在案例一被告人张某冒用公益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切实讲清被告人假借慈善之名骗取钱款的性质;在被告人杨某假借弘扬传统文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充分揭示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实施传销活动,并通过线下授课敛财的本质;在案例二、案例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通过揭开被告人假借投资“虚拟货币”“电影票房”等实施传销活动的面纱,深刻揭露传销组织骗财的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3.公安部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据统计,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18岁至40岁的占比62.1%,41岁至65岁的占比33.1%,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10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8.4%,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是发案量最大和造成损失最多的诈骗类型,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个案损失金额最大,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发案量明显上升,已位居第三位。

2024年6月25日,公安部发布了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一、刷单返利类诈骗

刷单返利类诈骗仍是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诈骗类型,主要以招募兼职刷单、网络色情诱导刷单等复合型诈骗居多。诈骗分子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充值越多、返利越多”诱骗受害人做任务,再以“连单”“卡单”等借口诱骗受害人不断转账。此类诈骗发案量和造成的损失数均居首位,受骗人群多为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及无业人员。

二、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诈骗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渠道发布推广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等投资理财信息,吸引目标人群加入群聊,通过聊天交流投资经验、拉入内部“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导师”直播课等多种方式获取受害人信任。在此基础上,诈骗分子打着有内幕消息、掌握漏洞、回报丰厚的幌子,诱导受害人在特定虚假网站、APP小额投资获利,随后诱导其不断加大投入。当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分子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而是让其继续追加投资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还有部分诈骗分子通过网恋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再通过诱导虚假投资理财等进行诈骗。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人士或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

三、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微信群、朋友圈、网购平台或其他网站发布低价打折、海外代购、0元购物等虚假广告,以及提供代写论文、私家侦探、跟踪定位等特殊服务的广告。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便诱导其通过微信、QQ或其他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行商议,进而以私下交易可节约手续费或更方便为由,要求私下转账。受害人付款后,诈骗分子再以缴纳关税、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其继续转账汇款,最后将其拉黑。

四、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人购物信息后,冒充电商平台或物流快递客服,谎称受害人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快递丢失需要理赔或因商品违规被下架需重新激活店铺等,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通过共享屏幕或下载APP等方式逃避正规平台监管,从而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电商平台的网购消费者或店铺经营者。

五、虚假贷款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低息贷款”“快速到账”等信息,诱骗受害人前往咨询。后冒充银行、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受害人,谎称可以“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贷”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代办费”等为由,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诈骗分子还常以“刷流水验资”为由,诱骗受害人将其银行卡寄出,用于转移涉案资金。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有迫切贷款需求、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

六、虚假征信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冒充银行、金融机构客服人员,谎称受害人之前开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等平台的百万保障、金条、白条等服务,或申请校园贷、助学贷等账号未及时注销,或信用卡、花呗、借呗等信用支付类工具存在不良记录,需要注销相关服务、账号或消除相关记录,否则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随后,诈骗分子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验证流水等为由,诱导受害人在网络贷款平台或互联网金融APP进行贷款,并转到其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钱财。

七、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受害人领导、熟人的照片、姓名包装社交帐号,通过添加受害人为好友或将其拉入微信聊天群等方式,冒用领导、熟人身份对其嘘寒问暖表示关心,或模仿领导、老师等人语气发出指令,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有事不方便出面、接电话等为由,谎称已先将某款项转至受害人账户,要求其代为向他人转账。为蒙骗受害人,诈骗分子还会发送伪造的转账成功截图,但实际上其未进行任何转账操作。出于对“领导”“熟人”信任,受害人大多未进行身份核实便信以为真,以为“领导”“熟人”已将钱款转账至自己账户。随后,诈骗分子以时间紧迫等借口不断催促受害人尽快向指定账户转账,从而骗取钱财。此类诈骗通常利用受害人对领导熟人的信任心理,疏忽了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八、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类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以受害人涉嫌洗钱、非法出入境、快递藏毒、护照有问题等为由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配合调查并严格保密,同时向受害人出示逮捕证、通缉令、财产冻结书等虚假法律文书,以增加可信度。为阻断受害人与外界联系,诈骗分子通常要求其到宾馆等封闭空间配合工作,诱骗其将所有资金转移至所谓“安全账户”,从而实施诈骗。

九、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在婚恋、交友网站上打造优秀人设,与受害人建立联系,用照片和预先设计好的虚假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长期经营与其建立的恋爱关系,随后以遭遇变故急需用钱、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并根据其财力情况不断变换理由提出转账要求,直至受害人发觉被骗。

十、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社交、游戏平台发布买卖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点卡的广告,以及免费、低价获取游戏道具、参加抽奖活动等相关信息。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以私下交易更便宜、更方便为由,诱导其绕过正规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或诱骗受害人参加抽奖活动,再以操作失误、等级不够等理由,要求其支付“注册费”“解冻费”“会员费”,得手后便将受害人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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